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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人得知警方逮捕一個人所需的條件有多低時,都感到震驚。法律不要求員警「確定」您犯了罪,甚至不要求「可能性過半」。這個標準叫做相當理由(Probable Cause)。理解它,就能明白為什麼逮捕這麼容易發生 — 以及逮捕之後如何被挑戰。
當員警所知的事實與情況,足以讓一個合理的人相信「犯罪已經發生」時,就存在相當理由;就逮捕而言,還包括相信「被捕的人就是犯案者」。就搜索而言,同樣的標準適用於相信「在將被搜索的地點可以找到證據」。
請注意相當理由不是什麼:
相當理由通常由以下幾項組合而成:
依刑法第 836 條,對於重罪,只要有相當理由相信對方犯案,員警可以無令逮捕 — 無論犯行是否在員警面前發生。輕罪則不同:原則上,無令逮捕輕罪要求犯行在員警面前發生,但有例外(包括許多 DUI 與家庭暴力情況)。
若您在無令狀態下被捕,法官必須迅速審查羈押您的相當理由 — 一般在 48 小時內 — 您的首次出庭(arraignment)也大致在這個時程內。
沒有相當理由的逮捕違反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,而且可能改變整個案件:
所以「警察沒有權利逮捕我」不是在街頭爭論的話 — 那是您的律師在法庭上,拿著警方報告、隨身攝影機影片與派遣紀錄提出的主張。
被捕只代表一名員警相信有相當理由。它不代表檢察官一定會起訴、不代表證據經得起挑戰、更不代表陪審團會定罪。刑事辯護中許多最好的結果 — 拒絕起訴、案件撤銷 — 都始於第一天看起來很糟的逮捕。
如果您或家人在聖蓋博谷被捕,勝費德律師事務所可以檢視「逮捕本身」,而不只是指控。我們由前檢察官領軍,電話 24 小時中英文服務,諮詢免費:(626) 323-9108。
延伸閱讀: 被逮捕與被定罪的差別 · 刑事辯護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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